最高人民法院:受暴妇女以暴制暴情形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天天微头条
(相关资料图)
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纠纷等内容。
其中,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引人关注,该案认定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据悉,这是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被判决采纳的案件。
原来,被告人姚某某(女)和被害人方某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方某某与姚某某结婚十余年来,在不顺意时即对姚某某拳打脚踢。2013年下半年,方某某开始有婚外情,在日常生活中变本加厉地对姚某某实施殴打。2014年8月16日中午,方某某在其务工的浙江省温州市某厂三楼员工宿舍内因琐事再次殴打姚某某,当晚还向姚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姚某某独自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用。次日凌晨,姚某某在绝望无助、心生怨恨的情况下产生杀害方某某的想法。姚某某趁方某某熟睡之际,持宿舍内的螺纹钢管猛击其头部数下,又拿来菜刀砍切其颈部,致方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姚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案发后,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表示谅解姚某某的行为并请求对姚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姚某某因不堪忍受方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将其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在案十位证人的证言,应当认定方某某在婚姻生活中对姚某某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被告人姚某某对被害人方某某实施的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默默忍受,终因方某某逼迫其离婚并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的念头,其杀人动机并非卑劣;姚某某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承认有泄愤、报复的心理,但结合家暴问题专家的意见,姚某某属于家庭暴力受暴妇女,其采取杀害被害人这种外人看似残忍的行为,实际上有其内在意识:是为避免遭受更严重家暴的报复。姚某某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综上,姚某某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对姚某某表示谅解,鉴于姚某某尚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姚某某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姚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在该意见第20条中,较为全面地规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害、伤害施暴人案件的处罚。本案系首例适用该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同时,本案系全国首例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被判决采纳的案件。本案在开庭时聘请具有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出庭接受各方质询。在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中引入专家证人证言,对其他地方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性别因素并以受害人为中心。”本案专家证人证言中也描述了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下对受害人的影响。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