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松科技: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资料图片)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书,终审判决已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瑞北”)为案件的一审本诉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涉案的金额为 29,840,000 元(未含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
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 2022
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计提专项
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
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未按照《和解协
议》(合同编号:GZXA-2022-02-01)约定的付款计划履行全部付款责任,广州
瑞北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起诉担保人姚振
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投资”)按照《和解协议》
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宝能投资向罗湖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解除涉案
《和解协议》,因本案处理结果与观致西安有利害关系,罗湖法院依法追加其作
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罗湖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和解协议》,驳回原告广州
瑞北的诉讼请求。广州瑞北于上诉期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
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广州瑞北一审
诉讼请求,由姚振华、宝能投资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2022 年 8 月 11 日、2022 年 10 月
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028)、《瑞松科技关于子
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瑞松科技关于子公
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 民终 2601
号]。深圳中院认为,《和解协议》已经宝能投资股东会决议通过,合法有效。
签署协议的目的是解决双方之间包括涉案《设备采购合同》在内三份采购合同项
下拖欠货款的偿还问题,该协议明确约定分期偿还款项的金额、时间,宝能投资、
姚振华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观致西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时
间和金额进行付款,如未依约履行,宝能投资和姚振华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二审
判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3 民初 11549 号民事
判决;
二、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
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连带偿付 29,84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追偿;
三、驳回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反诉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姚振华、
宝能投资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 2022 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应
收账款、合同资产计提专项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后续
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
护公司权益和股东利益,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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